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豫采购【2018】8号),让“数据多跑路,单位少跑腿”,减少不必要的审核,优化法定审核程序,通过电子手段实行在线监管。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流程优化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自动备案
改变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请审核采购方式,实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自动备案。采购人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送,系统自行产生政府采购编号,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单位即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政府采购计划自动备案的范围是指达不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选择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或者招标方式的;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若需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或者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股)进行资金审核的,由各地根据管理需要在系统中设定流程,但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股)不再进行审核审批。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将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条件等嵌入流程管理,实行系统自动核对。
市本级采购计划自动备案流程:采购单位采购信息填写(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可行性和必要性,一级预算单位不需要此步骤)—财政业务科室资金初审—分管财政业务科室领导审核—系统自动编号和备案—打印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 (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 。
二、改进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流程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是法定的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业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作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一并报送。采购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若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或者采购进口产品的,系统自动提示并转入审批环节,采购人按要求上传审核申请和相关资料(变更申请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同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方可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公开招标失败需要变更其他采购方式的,系统开设专门窗口进行变更申请审批。(变更申请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同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或者有质疑但已处理的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需由公开招标变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提出变更申请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本级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流程:采购单位采购信息填写(上附理由或依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业务科室资金初审—分管财政业务科室领导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采购方式初审—分管政府采购领导审核—采购计划编号及备案—打印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
三、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流程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是法定要求和环节。为解决合同公告与合同备案重复录入上传信息问题,将合同公告与合同备案合并进行。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功能,同时实现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采购人不再重复录入合同备案信息。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实行自动公告和备案,财政部门不再审核。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算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合同管理”模块填写合同公告基本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将合同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内容的,应作相应处理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由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由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电话联系,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不得对外公告的部分,上传的合同扫描件要将其遮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后,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自动将合同信息转入备案环节,预算单位不再重复录入合同备案信息。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于未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县(市、区),要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工作整体推进方案,争取2019年第一季度前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辖区全覆盖(《关于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通知》周采购【2018】5号)。对已上线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市县,要做好流程优化后新系统的各项功能推广使用,尽快实现政府采购采购计划自动备案,切实将简化优化政府采购流程。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县两级要取消纸质采购计划备案操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财政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新系统功能进行重点培训,各县要加强对采购人操作使用培训,指导采购人尽快熟悉优化后的新功能。对于未上线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县,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系统的培训及推广应用工作。
(三)加强协同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流程设计是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的框架下完成的,各功能模块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各县(市、区)要坚持 “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尽量不改变既定的流程设计。周口市财政局将定期征求县(市、区)管理需求意见,统一组织和完善系统功能。
周口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0日